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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万染费打水漂 染厂借鉴
时间:2015-09-24 10:24:51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郑平

 某印染公司向某纺织公司索回2013年三个月的加工款,但纺织公司称2013年双方不存在加工合同关系,拒绝支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闹上了法庭。
一审纺织公司败诉,向中山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印染公司提供的送货单的签收人身份不明,对其主张纺织公司支付加工款及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

持送货单上门索回加工款遭拒

2011年起,中山某印染公司就与中山某纺织公司签订了《月结付款协议》:纺织公司委托印染公司加工染色针织布料、棉纱,每月23日月结对账,对账后30日付款。逾期10天后,纺织公司愿从拖欠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014年5月,印染公司想起纺织公司还没支付2013年一月至三月的加工款,于是拿着报价单、送货单及染整通知单上门索回加工款,却遭到拒绝。两家公司僵持不下,印染公司于是将纺织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加工款和违约金。

印染厂:

纺织公司拖欠的加工款共计189907.16元,并当庭提交了86份送货单、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其粘单证明。

纺织厂:

86份送货单中,只有两张是该公司员工小吴签收的才是真实的,其余84张送货单的签收人不是该公司员工、印章也与公司无关,因此84张送货单均为伪造。
84份送货单真实性无法确认
经法院审理查明,纺织公司确认其公司员工吴某签收的2份送货单,金额为660元,印染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已经支付,故法院认定纺织公司应当向印染公司支付660元的加工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但是,印染公司提供其余84份送货单,既没有纺织公司确认的报价单、染整通知单、月结表予以相互印证,也没有双方确认的预留签章证明其真实性,而且提供的邮箱内容截图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无法确认。

综上所述,市中级法院判处纺织公司向印染公司支付加工款660元及违约金,对印染公司主张的84份送货单所记载的加工款不予确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15年1月到8月,全市共受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4286件,占受理民商事案件的12%。经分析,绝大部分案件由于交易主体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交易流程不规范,导致纠纷产生后举证不能,权益未能受到有效保护。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钟国平分析,买卖合同纠纷案交易流程不规范主要表现为:

一是没有书面合同;
二是虽有一书面合同,但合同内容不完整不规范。
这些不规范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合同是否存在、是否履行、是否违约等事实均无法有效认定。

钟国平建议:在交易前双方应订立正规的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尽可能详尽;在送货时,应验明签收人员的身份,及时验收、对账,如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质量异议等。考虑到公司员工流动频繁,双方可在书面合同中确认一个电子邮箱,作为双方对账及协商解决问题的平台,以降低交易成本、防范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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