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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请怎么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发布“指南”
时间:2019-05-31 10:47:23    来源:中国纺织报  

来源| 财政部 新华社

整理| 郑玉冰

编辑| 王亦一

5月2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请填报说明》。相关企业及协(商)会可访问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站(点击查看),查阅相关文件。

《第一批可申请排除的商品》清单中包括29053100 1,2-乙二醇、29173611精对苯二甲酸、29261000丙烯腈等多个化纤原辅料商品,以及51031090其他动物落毛、51040090其他动物细毛或粗毛的回收纤维、63109000纺织材料制其他碎织物等涉及纺织服装及原材料部分商品。(具体清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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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5月13日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已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点击查看),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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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接受有关利益主体申请,并在对有关申请逐一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商品排除出对美加征关税范围,并制定公布排除清单。对排除清单内商品,自排除清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对排除清单公布前已经停止或已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已加征关税不予退还。

申请主体为申请排除商品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从事相关商品进口、生产或使用的在华企业或其行业协(商)会。可申请排除商品范围为我已公布实施且未停止或未暂停加征关税的两轮对美反制措施商品。

申请主体在申请时应以事实和数据说明以下三方面申请理由:寻求商品替代来源面临的困难;加征关税对申请主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害;加征关税对相关行业造成重大负面结构性影响(包括对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就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或带来严重社会后果。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申请主体应通过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址http://gszx.mof.gov.cn,按要求填报并提交排除申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和成员单位对有效申请逐一进行审核,按程序制定、公布排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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