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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原产于韩国进口腈纶征收反倾销税
时间:2018-11-08 10:07:00    来源:中国纺织报  

本报讯 据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消息,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按以下税率征收反倾销税:泰光产业株式会社(TAEKWANG  INDUSTRIAL CO., LTD.)为8.6 %;其他韩国公司为21.7 %。商务部裁定,在本次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存在倾销。

   具体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如下:自2018年11月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的腈纶时,应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2016年7月13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1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7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2017年11月7日,应国内腈纶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

   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为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16年第31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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