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国务院调整完善增值税征税范围
时间:2017-12-11 10:29:37    来源:中国纺织报  

近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12年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对于推动构建统一简洁税制和消除重复征税、有效减轻企业负担,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新动能成长和产业升级,起到了重要作用。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原来实行营业税的服务业领域已统一征收增值税,实际上全面取消了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际已停止执行。为依法巩固和扩大营改增大幅减税成果,国务院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作相应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调整完善增值税征税范围,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为增值税纳税人,并明确相应税率;根据13%这一档增值税率已取消的情况,将销售或进口部分货物的税率由13%降至11%。同时,目前对部分行业实施的过渡性政策保持不变。

纺织中国在线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纺织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纺织报,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获得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纺织中国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纺织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775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