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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江苏阳光集团董事长陈丽芬两会议案
时间:2017-03-07 17:56:27    来源:中国纺织报  

关于集中资源推动智能制造的建议


加快发展智能制造,是培育我国经济增长新动能的必由之路,是抢占未来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的战略选择,对于推动我国制造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我国制造业竞争新优势,实现制造强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当前,国家层面关于智能制造的政策导向很明确很全面,国务院印发了“中国制造2025”,中共中央发布“十三五规划建议”智能制造成实施重点,工信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出台“互联网”三年行动计划,并连续二年发布“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专项行动”工信部、国标委联合发布《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同时各省市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智能制造”相关政策。


但是,与美、日、德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制造业尚处于机械化、电气化、自动化、数字化并存,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发展不平衡的阶段。而从我国“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专项行动”确定的示范项目和企业来看,总体上缺乏前瞻性、全球性和示范性。

,目前支持的企业行业遍地开花,基本上由个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自助推荐,支持的行业众多,立项的企业规模参差不齐;发展智能制造面临关键共性技术和核心装备受制于人、制造业数字化基础薄弱、系统整体解决方案供给能力不足、行业统一标准体系缺失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智能制造进程,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政府大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协同机制建设,督促行业协会等组织站在产业发展的高度制定智能制造标准,培育行业智能制造示范龙头企业;


2.要集中政策资金的支持,比如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国开行专项建设基金等,加大中央财政对行业龙头企业改造项目的精准扶持,加速全行业智能制造的全面落地;


3.要加速信息化与装备制造上下游的深度融合,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实施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网络的智能化改造,提升生产过程的智能化水平;


4.要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提供与国家智能制造政策导向和企业需求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调动制造企业智能化改造的积极性。




关于加大银行对民企融资扶持力度的建议


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民营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已超过60%,税收比重超过50%,新增就业比重超过90%,在推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促进就业、增加税收、繁荣市场等诸多方面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特别是集中在纺织、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民营制造业,其未来可持续发展,是稳定经济增长、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却一直困扰民企发展,近两年,国家通过一系列措施,努力使民营企业融资成本逐渐降低,但民企融资难的状况依然未得到根本解决。


民营企业从银行获取信贷资金困难。20132月《华尔街日报》曾报道,2008年“四万亿”刺激经济计划出台后,放贷增加最多的是这个的银行,其中2009年的新增贷款比2008年增加了33%以上。近年来我国广义货币供应量M2达到了20万亿美元,在绝对值上超过了美国、欧盟,占GDP壁纸达到200%以上。然而,在货币宽松的情况下,资金却美元完全流向健康的、需要资金的企业。


大量中小民企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小微企业更成为信贷融资中“被挤出”的首要对象。据调查,只有不到10%的中小企业能从银行得到贷款,仅有5%的小微企业与银行发生过借贷关系。


根据《经济学人》去年5月的报道,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我国1元钱的新增贷款能创造1块钱的GDP,而现在4元钱的新增贷款才能创造1块钱的GDP。“金融不支持实体”的现象严重,有时银行仅仅因为贷款方的民企性质就一刀切地拒绝贷款。


去年,江苏海安一家大型民企所开发项目,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从有利于国际民生的大型项目进行评价,该项目也得到了国家发改委的批准,但企业在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时,却遭到了拒绝,重要原因就是该项目为民企开发,在获取银行贷款方面,银行要求企业得到政府部门的担保,但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政府部门不能对民企担保,导致项目资金难以到位,项目落地困难。后该项目再次申报国家发改委获批准,第二次想国开行申请贷款,仍未获通过,与该企业一同申请贷款的还有省内多家民企,没有一家民企申请获得通过。


部分银行针对民企申请贷款,往往用国家的行业政策来对具体企业实施信贷行为,有的高效优质的企业因属于传统产业或国家不鼓励的产业,就难获银行信贷支持。银行在信贷过程中的这些具体做法,无形中抬高了民企的贷款门槛,也造成了民企贷款难的状况。


银行贷款更多地流向了国有企业。有经济学家分析了近400万个企业样本的平均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从1998年的65%下降到2013年的51%。也就是说,15年间下降了14%,基本每年平均降1%,但在任何年份,国企的平均负债率始终高于民企。


在获得贷款方面,大型国企更容易得到资金。据统计,2009年,国企的负债率比民企平均高6%;到2013年,上升到8%左右。我国银行体系配置信贷的倾斜性和偏向性越来越强。

国企是否真的需要如此多的贷款,《中国经营部》曾经报道过,实际上不少国企并没有太多有效益的项目,任何一项实业投资都很难保证,会获得民间放贷这种10%20%甚至更高的利润。报道中写道,某国企当年第二季度有超过1/4的税前利润,并非来自其核心业务,而是向企业放贷。


根据中国工商联发布的2016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2016年中国制造业500强榜单统计,民企500强中,9成以上属于实体经济,其中涉及制造业的企业占比达到58.2%。民企除去500强,还有大量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民企已经逐步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极具活力的部分,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大好势头,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金融部门应千方百计支持民企,加大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扶持,尽快缓解民企贷款难的困扰,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多方共进、多措并举,有效解决民企贷款难的问题:


1.首先从根本上,应不断提高民企的政治、经济地位。改变全社会对民企的歧视挂念;扶持政策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民企自身应提高社会责任意识,以赢得社会的广泛尊重与认同。

2.要改革信贷体制,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目前大的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贷款审批权限都集中在一级分行,金融部门应进一步深化改革,下放地方商业银行设立的行政许可、贷款审批权限,鼓励发展中小型区域银行,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3.金融部门应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尽快制定增加民企信贷支持力度的具体措施。建议针对民企的借款特点,开办创新业务品种。针对企业在办理贷款,常遇到审批手续繁琐,申贷到放款等待时间长的情况,建议银行能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取消不必要的审批流程,在合理的授信额度内,实现随借随贷,对符合国家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民企,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建设当中投入优质项目的民企,银行信贷应予以大力支持。

4.尽快建立完善等民企信用等级制度。从建立民企信用等级评估制度、信用等级档案登记和公布制度利用大数据建立民企信用等级信息库,在注意信贷安全的情况下,建立发放贷款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建立“守信者褒、失信者惩”的信用机制,进一步提高对民企的贷款比例。同时加强民企信用的立法建设,建议制定《信用基本法》、《商业信用报告法》,统一民企信用代码,以法律形式约束民企信贷诚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市场秩序的建议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已被政府各部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普遍采用。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方式。

20001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实施,2004年、2011年,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十三五”时期主要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进行了部署,明确提出“加快建设质量强国”,凸显了“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诶中心”的指导思想。在占星发展的攻坚阶段,提升质量已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攻方向。但是,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为开展招投标活动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的同时,随着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要么为了防范腐败和利益输送而采用最低价中标方式,要么以量身定制的招标、你来我往的陪标方式。这种只考虑价格,完全不考虑投标者的信用、质量保障、商品服务的合理成本和利润的现状可导致了市场秩序较为混乱,恶意竞争频发、诚信履约精神缺失,更为严重的是,企业对创新研发失去了动力,这将严重影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招标代理机构泛滥,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现在不仅各部门各个地方有招标公司,就连大型垄断企业也有自己的招标公司。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公报。2013年度参加统计的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共达5731个,加上非工程类招标代理机构,数量更为庞大。现有的招标代理公司,有些比较规范,也有相当部分尚不规范,如有的是行政机关的下设机构,有的是事业单位,有的是企业但形势刑侦高智能,不少都隶属于行政主管部门,整齐部分,缺乏统一规范。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为承揽项目无原则地迁就招标人的无力要求,甚至出现了多次开标的现象,损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影响了招标的质量。

2.评标办法不够科学。评标是招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但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纺织服装招标为例,因为没有统一的评标规则,再加上招标代理机构进入门槛低,评标细则不明确、不科学、操作随意现象屡见不鲜。更有甚至,设定一些明显不合理但具有针对性的加减分条款,消减了招标的公正性、公平性,严重侵害了投标人的利益。比如,屡屡出现的最低价中标现象,投标代理机构一律以低价位标准来衡量所有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对于“投标价格明显低于成本价”现象视而不见,造成大量的最低价中标,导致行业内恶性竞争越来越严重,大量不合格品和伪劣产品成为中标产品,违背了优质优价的市场规律,也不利于供给侧结构改革。

3.对招投标活动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监管缺失。市场经济下行为各方强烈的趋利性使招标活动中的参与方想方设法绕过招投标法律法规,脱离招标制度既定的组织性、程序性约束,去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招投标实践中,经常出现个别招标工作人员、评委不遵守规定,与投标人进行权钱交易、行贿受贿:有的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进行不公平竞争等等不正当行为。由于行政监督体制不顺,执法主体分散,监督检查实施办法不够具体,当前对招投标活动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监督十分薄弱,对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尤其缺失,常常沦为一种形式上的监督。

因此,对于目前招标机构泛滥、招标行为不端的现象,具体建议如下:

1.清理整顿一批招标机构。政府要明确监管部门,出重拳清理整顿招标机构;要建立招标行业自律机制和量化的评价体系,度招标机构进行资质评定,建立评价档案,坚决淘汰违法违规招标机构。

2.制定脱衣的评标标准。要制定统一的行业评标标准,完善评标办法,杜绝最低价中标;要降低投标成本,根据标的大小设定相应的招标程序,对于较小标的,以纺织服装业为例,300万以下的标的,可以简化要求,避免劳民伤财式的样品准备。

3.营造“优质优价”的竞争环境。根据市场整体情况,由政府或行业组织制定招标成本指导价,对于恶意低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的定位废标,提倡优质优价,加速消费结构的优化,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高端化的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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